減輕企業負擔,泉州市又出新招。日前,泉州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營造企業良好發展環境的意見》,《意見》對用足用活惠企政策,減少和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收費,提高服務企業水平等方面提出相應辦法。
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項目暫停增收
《意見》提出,為進一步減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我市將采取減征、免征、補貼等形式,減少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當前工業穩定增長六項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同時,暫停征收企業注冊登記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查閱檔案咨詢服務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委托性衛生檢驗評價費、飼料檢測化驗報告費、政府指令性排污申報監測服務費中的現場采樣及測試收費和實驗室分析收費等7項收費項目中市、縣級收入部分;減半征收土地登記費、征(土)地管理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非刑事案件財產價格鑒定費、工業園區新建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6項收費項目中市、縣級收入部分。
企業新增資滿足條件有優惠
對涉及工業企業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由原來的按照工業企業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改為按照流轉稅額的0.9%。征收;對在泉州市區域內達到建設標準的落地工業項目,減半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中市、縣級收入部分。
凡進行增資擴建或技術改造的企業,項目列入市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庫,當年度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屬本市有權減免的收費,按一定比例予以減免。其中新增投資2億元以上,予以100%減免;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予以50%減免。上述免征、減征的項目執行期限暫定為《意見》印發起至2012年12月底。
企業捐助贊助以自愿為原則
《意見》提出企業捐贈、贊助以自愿為原則,除國家提倡的捐贈、贊助范圍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
不得利用舉辦慶典活動、文藝表演、運動會等名義強求企業贊助、集資;不得以維護治安、案件處理為借口向企業收費或要求企業提供利益;不得強求企業做廣告、提供有償新聞和訂購報紙、雜志、書籍、資料、音像制品等;不得強求企業出資編寫名錄、年鑒、大全、畫冊等圖書資料;不得強求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得向企業索要、強買產品或者限定企業購買指定的產品;不得強求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會議、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等活動;不得強求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或者參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保險。
《意見》同時提出治理和規范涉企非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社會團體、市場中介服務收費;禁止對企業指定服務或壟斷服務;加強對金融服務機構收費的管理等內容。(泉州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