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福州訊 (特派記者 張小燕)昨日,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聯合下發《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穩定就業可以申請補助。
一定期限內 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通知稱,困難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四項社會保險費,可同時緩繳,也可部分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交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從申請緩繳受理之日起不計收滯納金。
困難企業還可階段性降低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各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險的前提下,適當降低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降低費率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可同步下調,也可下調其中一項或幾項費率。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保持不變。
用失業保險基金 幫助穩定就業
通知要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各設區市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和基金結余支付水平不低于1年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主要用于社會保險補貼),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兩項補貼總額控制在各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的40%以內。
通知稱,鼓勵困難企業在開工不足的情況下,不裁員或盡量少裁員,通過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職業培訓,穩定職工隊伍。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過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