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出臺《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泉州市公安局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和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條件,為促進人才聚集,引導畢業生來泉就業創業,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二次創業”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政策環境。
文件規定,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離校前在本市落實就業單位或待就業畢業生自畢業之日起3年內在本市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戶口遷入泉州市;大中專以上學歷人員,在我市城市、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實際工作已滿2年(需提供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有穩定住所,可將戶口遷入泉州市;凡有意來泉州市創業、就業(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普通院校專科學歷及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才,可實行“先落戶、后就業”的政策,其本人戶口可隨其檔案先掛靠在市、縣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落實就業單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將戶口遷入就業所在地;與泉州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其本人可將戶口遷入經辦人事代理的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與泉州市人才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其本人可將戶口遷入人才派遣機構集體戶。另外,泉州市集體戶設立條件“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20人以上”調整為“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15人以上”。文件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主動指導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等單位設立集體戶,確保企事業單位員工及時辦理落戶等手續。同時,根據公民的需要以鎮(街道)或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社區公共地址,供符合準遷條件、穩定住所為出租私房且房東不同意其落戶出租私房所在地的公民及其隨遷人員落戶。(泉州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