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福州訊 (駐榕記者 張小燕)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選舉難、新舊物業交接難、物業公共收益監管難,這些令業主和物業都很“糾結”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新規6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建設單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經費
業主大會召開難,是目前物業管理的普遍問題。為此,《規定》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首先,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法定條件后30天內,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或鎮政府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提供報告的,業主也可以向街道辦等自行書面提出成立申請。
同時,為了保證業主大會順利召開,《規定》明確由建設單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所需的經費,并協助街道辦或鎮政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而街道辦或者鎮政府應當在接到書面報告或者請求之后30天內成立籌備組。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內分期開發的物業,《規定》還要求按照建筑面積比例預留未開發物業的委員名額,以保證后期業主的合法權益。
舊物業被炒,2個月內須撤出
舊物業不撤出,新物業進不來。這也是物業與業主發生矛盾后“糾纏”不清的問題。
為此,《規定》明確,對物業企業要進行資質管理,加強信用評價和監管,建立誠信檔案。對違法違規嚴重的物業企業要列入警示名單,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的物業服務競標。
此外,對那些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或者業主大會表決“炒掉”的舊物業,《規定》明確,舊物業應在合同終止或者決定之日起60天內撤出服務人員,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同時移交有關資產、物品和費用。
拒不撤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則列入警示名單,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依法吊銷或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物業經營收入須在顯著位置公示
店鋪租讓、停車費等物業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的經營收入,是物業管理的利益所在,也是物業與業主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之一。
為此,《規定》明確,前期物業的經營收入,應當存入專項維修金專戶。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營收入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用于抵扣物業管理費,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的支出。
從公正透明的角度,《規定》還要求經營收入的收支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網站進行公示,業主可以進行監督。
此外,專項維修金屬業主所有。首期專項維修金由建設單位按照造價計算的投資總額的2%,在竣工驗收備案前一次性劃入專項維修金專戶,并按棟(戶)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