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廈門晚報訊(記者 吳笛)養老保險補繳新政于3月1日起執行。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該政策執行一個月以來,全市已經有3000人辦理補繳手續,其中思明區人數最多,近2000人。如果3月已辦結補繳手續的,可從4月份開始享受基本養老金。
該政策執行后,廈門市戶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但從未繳費或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都可以通過一次性補繳而符合退休條件,補繳后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待遇。近日,市社保中心副調研員馮波接聽12333專線時特別提醒,一次性補繳的關鍵時間點為2011年6月30日。
很大一部分讀者對補繳后可領多少錢這一問題很關心。馮波說,根據政策,補繳的基數有社平工資的60%和100%兩種。根據繳費年限、繳費金額和辦理退休時的年齡,待遇是不一樣的。如果按社平的60%基數一次性補繳15年,需補繳7萬多元,屆時每人可領取至少每月660元的退休金。若按社平100%基數一次性補繳15年,共需補繳12萬多元,屆時可領取養老金為每月800元左右(主要是辦理退休時年齡不同,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不同)。
【問題選登】
1.問:我和一個同事工齡一樣,繳交的養老保險也一樣,為什么退休時我們的待遇有差別,我領到的退休金要比他低呢?
答:辦理退休時的年齡不同,待遇也不同。年齡越高,退休金中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就越少,每月領到的退休金也就越多。相反年齡越低,退休金的計發月數就越多,每月領到的退休金就越少。
2.問:我的母親符合補繳條件,去年開始領取被征地人員退養待遇,是否能申請停止被征地的退養待遇,然后辦理一次性補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呢?
答:如果已經開始享受被征地人員的退養待遇,則不能申請停止該待遇并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3.問:我1984年至1993年在思明區一家工廠工作,期間未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之后就一直在居委會工作。現在每個月領取街道給的1000元退養金。通過綜合查詢系統的“繳費信息”,我查詢到2004年10月、11月我有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請問,我能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答:根據文件《關于調整規范社區居委會退養人員退養金及福利待遇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退養人員不能一人同時領取“兩金”(即退養金和社保養老金)。因此,不能再按相關規定辦理補繳手續并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4.問:文件有規定:“原單位或主管部門為異地,還需提供該地縣級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請問,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為本市的單位,但其戶籍是從異地遷入廈門的,是否也需要出具“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呢?
答:經確認,凡是曾從異地遷入戶口到本市,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時都應當提供這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