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公安局副局長姜建群帶領戶政處民警接聽市長專線,為市民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在兩個小時內打進的88個咨詢來電中,市民的焦點集中在外來人口落戶和島外戶口遷島內兩個問題上。
  關于外來人口落戶
“買了房,為什么還是不能辦戶口?”
  典型事例:家住湖濱南路的郭女士,2005年來廈購房。在她看來,自己常年居住廈門,并且在三明老家交了社保,于是,她既未在廈門辦理暫住證,也沒交社保。她說,平時也只是幫別人打打臨時工,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她想咨詢一下,像她這種情況能否在廈門落戶?
  >>民警分析:外來人口落戶島內兩區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8年;
2.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8年;
3.有固定職業并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4.擁有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
5.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其中,落戶島外四區,上述條件前兩項,只需連續滿5年即可。
郭女士想落戶島內,除后兩項外,前三項都不符合條件,因此目前不能辦理。
  >>細節解讀:關于“連續8年”的概念,即過去8年間,漏辦暫住證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且目前持有有效期限內的暫住證,即可視為符合條件。
  關于島外遷島內
“島內居住多年,戶口為啥不讓遷到島內?”
  典型事例:家住禾祥西路的柯女士,2004年在島內買了二手房居住,可她的戶口還是在集美杏林。考慮到工作和生活的方便,想把戶口遷到島內,但不知行不行?
>>民警分析:新增兩種島外遷島內途徑:
1.原屬島內戶口遷移到島外的,可以遷回,前提是要在島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2.在原“三投靠”基礎上,島內新增了“第四種投靠”,即身邊無子女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允許一名成年子女投靠。柯女士由于以上兩種途徑都未能滿足,目前仍不能辦理戶口遷移。
>>細節解讀:“三投靠”和“第四種投靠”的概念。1.“三投靠”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退休父母投靠子女。新規的一個重大突破,在于取消了“三投靠”必須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前提條件。
2.“第四種投靠”中的“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管公房、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3.島外則更寬松,可以實現“多投靠”,即兒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特殊情況下可互相投靠,孫子孫女和爺爺奶奶隔代投靠等多種投靠。(廈門市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