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漳工作或創業,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海峽西岸港口大市、工業強市、生態名市建設,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漳委發〔2004〕14號),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學科、技術的主要專業領域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術產業、主導產業、戰略產業、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重點工程,重點是電子信息、電源和電光源、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生物技術、精細化工、鋼鐵、汽車、船舶、能源、港口與海洋技術、農業高優新技術、環保技術、食品和新醫藥技術、企業管理、金融管理、外經外貿、城市規劃、新聞體育、教育文化、法律等。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歷,在學術、技術、管理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較突出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技師、高級技師;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遵循“來去自由、雙向選擇、人盡其才、形式多樣”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則,可以調動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調、兼職、停薪留職、留薪留職、辭職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長期工作,進行項目合作、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或承包、承租、領辦、創辦、聯辦各種企業。可以“剛性”引進(辦理調動或重新建檔手續),也可以“柔性”引進(不改變人才與原單位人事關系),由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商定人事勞動服務關系。
第四條 對引進人才給予住房補助,標準為:來漳工作的兩院院士為25萬元,用人單位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為10萬元,具有博士學位或用人單位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為8萬元。屬全額撥款單位引進人才的住房補助由市財政按標準按5年平均安排納入預算,從引進當年起,每年發放一次,5年內發放完畢。其他性質的單位引進人才的住房補助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第五條 對來漳定居的引進人才給予搬遷安置補助費: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50萬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15萬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管優秀專家8萬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5萬元;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3萬元。
第六條 符合引進的重點行業范圍,并經市組織、人事、科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高層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內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補貼: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第一層次者每月8000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或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4000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第二層次者、國家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每月2000元。本市產生的上述在聘的高層次人才享受與引進人才同等的津貼待遇。具有博士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省管優秀專家、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獲省“特級教師”稱號、獲“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的技師(國家一、二級職業資格)每月1000元;獲“省級有突出貢獻”稱號的技師(國家一、二級職業資格)、“省級技術能手”稱號的技師每月500元。以上生活津貼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七條 搬遷安置補助費、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屬全額撥款單位的,由單位向同級組織、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后,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撥補。其他性質的單位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帶研發項目來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根據所承擔課題、項目情況,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經費。對兩院院士、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帶來的項目和課題,由用人單位向市政府申請科研補助,市政府按科研重點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對獲“中華技能大獎”稱號的技師帶來的項目或課題,由用人單位向市政府申請科研補助,市政府按科研項目給予支持。
第九條 對辭職、離職來漳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承認其原行政職務級別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齡連續計算。公安部門憑市組織、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相關規定給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十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按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申請辦理聘任手續,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的限制。對確有真才實學的,允許用人單位低職高聘。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人才,在學歷、資歷等方面可適當放寬,經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工資總額的限制。引進單位如果滿編,可從其他有余編的單位調劑使用。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制或年薪制,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鼓勵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之間實行技術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
第十二條 調入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配偶已就業的,按“對口對應”原則予以接收安排;子女未就業的,可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公開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需就學的,由戶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到就近的中、小學學習,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支持并為高層次人才繼續教育創造必要條件,需出境接受培訓、參加學術交流、從事經貿活動等,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手續;確因工作需要,可辦理港澳多次往返簽注。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手續,并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體檢。
第十四條 鼓勵人才“柔性”引進。對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備相應的學識、技術和能力,以不改變戶籍、國籍的形式來我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國內外優秀人才,發放《漳州市引進人才居住證》。持證者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可以享受本規定相應的生活補貼;可以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參加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其子女入學入托與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以在本市辦理養老和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專利申請、外匯兌換、公安部授權允許的有關出入境事務及其他商務活動等相關事務;可以參加我市國家和省級、市級各類優秀人才人選的選拔表彰和市級科技進步獎、勞動模范的評選。
第十五條 鼓勵人才帶項目來我市創業,以項目合作、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方式,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其他專業服務,促進人才與項目的融合。
(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運用其專利、技術、管理等知識為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3年內按其新增稅后留利的10%~30%提成給予獎勵。
(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運用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科技成果經國家認定的有權機構鑒定后,可作價入股,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的金額按《公司法》規定辦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實施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可以專利、發明、專用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由受益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來漳研究開發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的,可獲得相應獎勵。其中該職務科技成果由用人單位以技術轉讓方式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從技術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獎勵給該職務發明者;由用人單位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連續3~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由用人單位向股份制企業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也可獲得總數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5%股份的獎勵,各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高層次人才予以獎勵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個人所得稅按照有關文件執行。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依法另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從事技術轉讓收入以及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符合“即征即退”資格的軟件產品企業 ,其創辦的科技開發、服務機構屬一般納稅人的,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第十八條 高層次人才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漳興辦的高新技術產業,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產業的科技含量、投產周期給予優惠。
第十九條 在開發區或高科技工業園設立創業園,興建創業廠房,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廠房租金減免、資金扶持等措施,鼓勵引進人才進園創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碩士實驗基地。企業建立一個博士后工作站(掛牌且博士后進站工作后),由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進站博士后,每人由同級財政給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補助5萬元;博士后期滿出站后留在漳州創業滿3年以上的,同級財政再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5萬元(不再享受引進人才的其他待遇)。企業也應給予相應配套的生活補助和創業補貼。
第二十條 對外國專家到我市進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以及參與重點工程建設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符合國家引智項目規定的,可向引進國(境)外智力辦公室申請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資助。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是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主體,承擔人才引進的主要職責。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抓好人才政策的貫徹落實;要簡化辦事手續,積極幫助人才解決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實際問題,努力為引進人才創造良好工作生活環境,盡心盡責為人才引進工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報送下年度的引進高層次人才計劃,經審核后列入《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作為確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依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憑有關證明材料分別到組織、人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辦理引進人才的核準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統籌用于獎勵表彰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文化體育人才以及用于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山區人才資源開發等。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華僑、華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設立人才獎項。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適用于本地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華僑、華裔專家和港、澳、臺專家。專家身份分別由僑務、臺辦、人事部門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漳州市委組織部、漳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有關配套政策的實施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漳委發〔2000〕21號)與本規定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7 年7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