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訊 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錢玲玲) 畢業季馬上來了,不少高校畢業生即將離開校園踏入職場。工作伊始,試用期是職場新人必須跨越的一個“門檻”。
那么,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才合理?試用期內權益受侵害該怎么辦呢?昨日,廈門市人社局就此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
試用期合同應為正式合同
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但,這是不允許的!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為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單位須繳納社保
那么,試用期內,勞動者能拿多少工資呢?《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崗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
從2017年7月1日起,廈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1700元。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需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略有不同,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如果受到損害,可直接向市區兩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廈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電話:511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