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盧天嬌)在職工傷殘待遇調整問題上,用人單位從今年開始沒有自主權了。嘉賓透露說,今年市政府下發(fā)的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通知明確要求,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也必須做相應的調整。
據介紹,在職工傷殘待遇調整問題方面,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是否每年也跟隨調整方面,一直沒有明文規(guī)定,結果有些單位為職工調整、有些單位就不為職工調整,造成了一些糾紛。
今年的文件規(guī)定,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照2004年國務院頒發(fā)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標準,參照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該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標準工資的養(yǎng)老待遇,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嘉賓說,從今年度開始,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履行調整傷殘待遇責任,就可能被職工告到勞動仲裁部門,甚至是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