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廈門市醫療保險健康綜合子賬戶管理試行辦法》(廈人社【2012】150號),這是繼6月出臺的《關于深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意見》之后,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上又一重大舉措。
我市自1997年7月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經過15年的發展,參保職工個人醫療賬戶積累規模較大。原來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功能只限于支付本人醫療費、體檢和購藥,其積累性強、互濟性弱,不能很好地發揮醫療保障的作用。通過建立健康綜合子賬戶,將原來個人醫療賬戶單一的支付功能,擴大到可用于抵付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預防接種、購買醫療器材、家庭成員(父母、子女、配偶)之間互助共濟、康復保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等多種功能,有效釋放了個人醫療賬戶的沉淀資金,提高了個人醫療賬戶的使用效率,這在我市醫療保險制度建設上是個重大創新。
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來源
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來源為三部分:一是每月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實際余額中劃出購藥、體檢資金;二是每社保年度結轉時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累計超過8000元的部分;三是健康綜合子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規規定的收入。健康綜合子賬戶實施后原未使用完的個人醫療賬戶購藥、體檢資金,也一并劃入到健康綜合子賬戶內。
健康綜合子賬戶的使用功能
《試行辦法》從8月1日實施,健康綜合子賬戶使用功能主要有:
第一,在定點醫療機構,參保職工看病就醫,用健康綜合子賬戶內的資金除可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等費用外,還可用于抵扣個人自付比例、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超過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等由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還可進行體檢和預防接種。比如參保職工到三級醫院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完后,其個人承擔的門診起付標準(1844.16元),原來全部要用現金支付,現在可用健康綜合子賬戶內的資金支付。
第二,在定點零售藥店,參保職工用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除按原來規定的可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外,還可購買居家必備的常用醫療器材,如體溫計、血壓計、血糖儀等。
第三,在商業保險公司,參保職工可根據自身需要,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購買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商業健康保險險種。
第四,在康復保健機構,參保職工可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在經市人社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健康管理、康復保健。具體開展的項目,經市人社部門認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在家庭成員之間,參保職工可用健康綜合子賬戶實現家庭成員間的互助共濟,為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子女、配偶支付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