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內地任職受雇的臺灣地區個人,在計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的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4800元/月。
二、臺灣地區來廈留學生取得的生活津貼、獎學金收入,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予征稅。
三、臺灣地區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臺灣地區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在廈繳納的社保費可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廈門地稅局外稅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