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批準將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延長到2009年年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從2002年9月30日起頒布執行的,我市已有許多企業、市民按規定享受到稅收優惠,有效緩解了社會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壓力。
該政策的延期有利于扶持中小型服務型企業,拓寬下崗人員的就業渠道。符合條件的企業新錄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再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我市定額扣減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先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審批期限內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以免錯過享受這項優惠。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