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黃懷)記者從市就業管理中心獲悉,為方便用人單位辦事,從本月開始,用人單位在向市、區就業管理中心申請社保補貼時,不需再提供由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申報表》,其他申請材料仍按原規定要求提供。
據悉,2010年1月-6月相關補貼的發放標準為:用人單位社保費補貼標準為355.74元/人月。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補貼標準為323.4元/人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工資性補貼方面,2010年1-2月仍維持原標準發放,即:思明、湖里、海滄三區為375元/人月,集美、同安、翔安三區為350元/人月(按工作地點劃分);自2010年3月起,全市各區統一調整為450元/人月。